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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告知事项的补充规定

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PIPL”)时,本公司将依照对本隐私政策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调整后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

1.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隐私政策2.(2)中“处理的个人信息”所列的个人信息种类中,“ID信息”、“支付信息中的属于个人信息的部分”以及“使用本公司的服务、系统和网站时的使用信息和机器信息”等可能会被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该等敏感信息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您的权益受损(例如容易导致您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而本公司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避免发生上述情况。

2.处理或使用的适当性

本公司不依照本隐私政策2.(2)中“关于处理或使用的适当性”的规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而会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 取得您的同意;
  • 为订立、履行与您之间的合同所必需;
  • 本公司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依照PIPL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您的个人信息;
  • 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包括向本隐私政策“3.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所列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在内,除向位于中国境内的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提供的情形,为订立、履行与您之间的合同所必需等PIPL允许的情形外,未经您的同意,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本公司会向您告知第三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第三方位于中国境外时)您向该第三方行使PIPL项下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